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鄂州集用(2000)字第3-2号
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木材场
集体土地使用权
420702003016JB00004
太和镇金坜村
鄂州市梁子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