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将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依职权注销。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2023 年 12月 20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特1号房产大厦2楼不动产登记中心权籍调查窗口
公告单位:鄂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11月29日
序 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证号 | 不动产 坐落 | 用途 | 不动产面积 (㎡) | 备注 |
1 | 湖北宏宝钢铁实业有限公司 | 鄂州国用(2004)第1-2号 | 新庙镇将军村五组 | 工业用地 | 60490.00 | 依职权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