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3执恢594号《执行裁定书》及(2022)鄂0103执恢59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中心将位于葛店镇姚湖村316国道北侧光谷新城三期9号楼1单元15层1510号房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给买受人徐宝玉(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221956*22**5*7),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S2015020760,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上述不动产权属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葛店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