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春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花湖开发区中央美地45号楼3单元5层501号房的房屋权属证明遗失,房屋权属证明号(S201600414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证书作废。
声明人:湖北春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