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将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依职权注销。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鄂州市梁子湖区太和镇区府路9号。
联系电话:027-60699885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用途 | 不动产同积 | 备注 |
1 | 邓玉珍 | 太和镇柯畈村十四组 | 梁集用(2016)第03-55号 | 宅基地使用权 | 住宅 | 120㎡ | 依职权 注销 |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梁子湖区分局
2022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