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转发】   【纠错】   【打印】   【关闭】    2016年05月30日   
        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12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不动产权利,按条例规定办理统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暂由原发证机关办理,5年过渡期限满后纳入统一登记办理。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由鄂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国土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
  三、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颁发后,各部门颁发的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等证书一律停发。2016年6月12日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四、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鄂州市房产局二楼设立登记办理窗口,咨询电话:0711-3861638。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7日
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办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和复制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古城路129号市民中心二楼C区
联系电话:027-53083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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