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州价服【2017】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精神,我中心于2017年5月1日起开始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为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80元/件;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550元/件;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每增加一本则工本费另加10元。目前,我中心利用各种媒介进行相关政策宣传,一是通过短信提示,告知申请人在5月1日前办结手续的可前往我中心领取不动产权证,逾期领证的将按有关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并请广大市民配合谅解;二是通过相关网站、宣传展板(牌)等平台进行收费政策宣传。
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