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服务模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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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鼓励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提升不动产登记和金融协同服务水平,防范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情形

全市范围内,二手房交易时,卖方因债务未清偿,不能解除抵押,而买方需要向金融机构或公积金机构申请贷款购房的情形,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与贷款银行或公积金机构签订相关协议后,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

   企业以贷款方式购买抵押不动产的参照执行。

   二、办理流程

  (一)达成协议。首先双方达成交易,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或通过“一窗受理”窗口、手机APP,如经中介经纪机构成交的也可通过经纪机构门店签订二手房交易网签备案合同,网签备案合同电子版及信息实时推送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其后,买卖双方与贷款机构达成多方协议,明确带押过户事宜,并约定买方贷款机构放款后优先偿还卖方贷款。

  (二)不动产登记。买卖双方及贷款机构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登记,三项业务一并受理,依次登簿,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新抵押权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同时,系统自动注销原卖方贷款机构的抵押权,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登记结果推送至贷款机构。

  (三)资金划转贷款机构、存量房资金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将资金优先划转至卖方贷款机构账户,用于偿还卖方贷款余额,剩余部分划转至卖方指定账户。

   、申请材料

   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材料清单如下

1不动产带押过户合并登记申请书

2、买卖双方、贷款机构(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材料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3、二手房买卖合同、主债权合同以及抵押合同

4、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注: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系统共享获取的信息或者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重复提交,不能获取的需要提交相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

规范交易行为进一步优化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申报流程,引导和支持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积极向交易双方宣传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及相关便民利民举措协助买卖双方及贷款机构准备好申请材料,减轻双方交易负担,推动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高效顺利落地。

)优化信贷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相关工作。在保障金融安全的同时,积极探索二手房“带押过户”的业务模式,不断优化信贷流程,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与申请新贷款、还清原贷款等信贷流程有机融合起来,加强贷款审批、资金管控等内部流程的衔接,进一步提升贷款审批和放款效率。加强跨行之间金融信贷业务的沟通交流,确保二手房“带押过户”跨行业务渠道畅通。探索通过资金托管、公证提存或者担保等方式进行资金管控,保障交易资金安全。

(三)简化登记流程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买卖双方及贷款机构的需求,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压缩办理时限推行“三合一”登记模式(二手房转移登记+新设抵押权首次登记+原抵押权注销登记),制定业务指南,纳入不动产登记大厅综窗受理,实现“一窗申请、一次办结”,积极推进不动产与金融机构延伸窗口服务,完善不动产网办大厅功能模块,拓展办理渠道,实现大厅窗口与延伸窗口、线下与线上均可办理,更大限度方便群众。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二手房“带押过户”在支持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中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相关工作的指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规范流程、提升效率全力支持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新模式

(二)完善监管配套、确保政策落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防范交易风险,优化业务流程,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做好相关工作衔接与配合,促进登记与金融协同能力进一步提升,信贷流程与登记流程进一步融合,共同解决二手房“带押过户”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难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各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推介和宣传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制作宣传专栏、宣传标语、宣传海报等,利用办事大厅、官方网站及新闻媒体进 行广泛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凝聚各方共识,营造良好氛围,让更多的群众知晓、参与和享受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带来的改革便利。

 

 

 

          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鄂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银保监会鄂州监管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行  

 

          鄂州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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