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如何破解登记的审查困境

      【转发】   【纠错】   【打印】   【关闭】    2016年08月02日   

  在我国,继承、遗赠不动产登记极为常见。以江苏省无锡市为例,全市每年此类登记量平均为2000余起,占转移登记总量的5%。由于继承不动产涉及复杂的家庭关系,既有婚姻关系,又有继承关系、扶养关系等,如果加上家庭成员多而分散、意见分歧大等因素,则需要专业人员花费大量精力,对其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但对于登记机构来说,人员少而且业务技能较为单一,加上工作量大,确实难以很好地胜任此类登记的审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有关材料,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这就给申请人以多种选择:既可以将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材料直接提交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也可以提供公证或生效法律文书申请登记。《细则》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基于对民事行为的公证不能由规范性文件予以强制规定的精神,也是基于相关案件以及法院的判决。
  《细则》相关规定无疑是合理的,但客观上也增大了登记机构审查的强度,执行该条款时如何做到既不增加申请人的登记成本,又减少登记机构的登记风险,同时不过于增大登记工作强度?这引发了业内很多思考。笔者以为,以下几种方式或许可以帮助破解此类困境。
  加强登记审查队伍力量
  不夸张地说,继承登记是各类登记中最复杂的业务之一,这主要是由于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多、主体多,以及被继承人死亡导致一些证据无从核实、家庭关系复杂多样等因素。处理好此类业务,从自身员工队伍建设抓起是登记机构必须首先做好的准备。要使登记服务让当事人满意,根本是提升登记机构自身的业务素质。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以来,相关业务尚未全面融合,而要掌握继承、受遗赠法律关系、做好该类登记,还必须强化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时,要增加一定人力资源,因为当前大量的登记业务均为内业书面审查,而继承登记仅限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很难就此断定继承人的数量和分产协议的真实性,需要顺藤摸瓜做大量细致的工作,其工作量自然比一般内业工作要大。  明确审查标准以界定责任边界
  目前,无锡市房屋继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套住宅80元,每套非住宅550元。如上所述,要做大量调查以使登记尽可能真实,则其投入成本与收费将极不成比例。而要将继承登记简易化,也并非无办法可想,关键在于明确《细则》第14条中所收各种材料的具体要求。满足了具体要求,则应认定登记机构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即使登记出现错误,也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因登记机构原因没有按具体要求审查导致登记错误,则登记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首先,应列明继承登记需要收取的材料,而不能概括性说明。其次,每个收件应收到怎样的程度也要明确。例如,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是要在登记机构人员面前签订,还是可以在登记场所以外签订;又如,亲属关系证明应该由哪个单位出具才算有效等,这些都应予以明确。最后,要规定基于这些材料外,还要进行哪些程序,如是否公告,是否调查,向哪些单位调查,是由申请人申明保证其真实性,还是由登记机构调查确保真实性等。总之,只有标准明晰化,才能界定责任,也才能使继承登记顺利开展。
  由登记机构承担公证费用
  20世纪90年代初,原建设部和司法部联合发文明确,对于继承、遗赠房产登记的,要提供继承权公证书等材料。此后,各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继承登记时,均要求当事人提供经公证的继承材料。
  由于公证员需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加上公证机构有着长年累月的民事法律关系调查经验,由公证机构承担继承关系的认定极为可行,继承不动产登记前先行公证模式也成为我国房地产登记行业的通行做法。而且,这也是西方权利登记制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 公证前置,这种程序安排能够有效防范登记机构的行政风险。从减轻当事人负担和降低登记机构行政风险考虑,由登记机构支付公证费是比较妥当的。因此,登记机构可从所收的登记费中列支一部分风险基金,用于支付相应的公证费用。
  进一步净化诚信申请环境
  引入公证,是登记机构购买专业服务、减轻行政风险的举措。这是因为,申请不实的现象多发,令登记机构不得已采取此手段。从公证到登记,不但流程长,而且成本高。因此,最终要降低全社会的执法成本,还有待于当事人诚信度的提高。要全面建立起个人诚信体系,将不动产登记申报不实等情况都录入个人诚信系统,从而激励各方在登记申报时都以诚信为本,如实申报,以减少登记机构调查手续,节约社会行政资源,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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